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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装翻越修工程的基本规定

日期:2014-05-26 22:59:04来源:未知浏览次数:0
    国家标准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》(GB50327-2001)对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基本要求、材料和设备基本要求、成品保护以及防火安全、防水工程等,均作了明确规定。特别是国家建设部通过第110号令颁布的《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已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,对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,保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,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,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行业,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,有着非常现实的重要意义。
    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基本要求
     (1)施工前府讲行设计夺底下作。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,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。 (2)各工序、各分项工程应自检、互检及交接检。(3)施工中,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,严禁损坏受力钢筋,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,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板上打孔安装预埋件。(4)施工中,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、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,严禁擅自拆改燃气、暖气、通讯等配套设施。(5)管道、b设备工程的安装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,必须同步进行时,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。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、设备的使用和维修。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。(6)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、劳动保护、防火、防毒的法律法规。
    材料、设备基本要求
    (1)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(2)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。(3)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、防腐和防蛀处理。(4)施工单位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性能进行验收。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,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。(5)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。(6)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。(7)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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